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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纳入工伤保险

2007-03-06 10:16:5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陈捷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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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一网讯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也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需自掏腰包即可参保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近日转发了国家和省的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有效期为五年。通知指出,除市属及以下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解决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标准等问题,更好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权益。
  
  未参加单位发生工伤要吃亏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享受伤残津贴方面按以下办法处理: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有关手续。退出工作岗位,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享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

  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编辑:罗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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