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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窃案疑点

2008-03-27 00:00: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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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人证物证,首先,在判决书里,根本没有物证:既没有作案用的螺丝刀和剪刀(法院所采信的是“被告人张振铭辨认作案现场和辨认扔掉作案工具螺丝刀及剪刀的现场照片”),也没有出现盗窃所得的香烟(这么多的香烟,从作案到被抓短短的两天内根本无法吸完)以及这些香烟的流向。张振铭的母亲张爱明说,她儿子被公安局以“盗窃”的罪抓去后,曾“招认”所盗的香烟藏在家里,但梅陇分局民警到张家什么都没搜到。此后一年来,张爱明打理家务,也从没见过有什么香烟。

  其次,法庭所采信的唯一的证人证言是吴超麟的说法。不过3月24日,记者在采访吴超麟时,他表示他根本没有作过相关的证言。他告诉记者,事发后,曾经有一个梅陇公安分局的干警找过他问话,他把当时碰到有3个年轻人坐在黄家店前桌球台的情况做了说明。但是他强调,他根本没有看清这3个人是谁,也说不清这3个人的身体特征,更没有看到这3人偷盗黄英理的小士多,因此他的话根本无法构成证言。他还强调,当时只有一个警察问话,根本不能构成问询笔录(按规定,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警察才能做问讯笔录)。

  此外,黄英理明确说,他小士多装钱的抽屉是一起被小偷带走的,但是梅陇警方和法庭都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在判决书上也根本没有体现,装钱抽屉的去向成谜。

  [疑点5]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真相如何,仍需要上级部门继续查证

  “在法院做不公开审理的时侯,我就当庭翻供,说我是被逼的,是被打后受不了才招认的”,3月23日,张振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书对此只留下了一笔:被告人张振铭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既然你觉得你们是冤枉的,那为什么你们的口供是这么一致?”记者问。

  “在供认作案过程的时候,审讯的警察把我和徐思颖叫到一起,让我们招认怎么偷,偷了什么东西,作案工具怎么处理,怎么分赃,我们只好胡乱编造,所以我和思颖的口供一致。”张振铭这样回答。

  在徐思颖被抓一个多月后,他托同一个监仓被释放的人出来给家里传话,说请母亲和姐姐一定要相信他是清白的,他根本没有去偷东西,是警察硬叫他承认的,还提及自己在梅陇分局被逼供:被用手铐将双手铐在窗户上,刚开始还有在手腕包着布条,只让脚着地。审问人员逼他承认盗窃,徐思颖不肯承认。后来警察把手腕上的布条扯掉,手铐直接勒得手很痛,徐思颖受不了,只好承认“盗窃”了。

  3月24日,记者到梅陇公安分局试图采访当时的经办民警,发现经办民警都已“外出”。不过,梅陇公安分局局长施胜军对张徐两人的说法嗤之以鼻,他说,2006年的这个盗窃案很小、很简单,我们梅陇分局每天要处理那么多案件,与别的刑事案件相比较,这种小案子就是10宗不破也不影响什么。又不是什么大要案,就说我们警察有点急功近利,可能会刑讯逼供。这种案子,我们警察怎么可能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这需要上级部门继续查证。

  采写/摄影:记者


  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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