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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个人出租住房减税

2008-03-14 00:00: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罗斯丁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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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一网 (记者罗斯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提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租房者免征印花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从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新旧政策衔接后,广州现行的个人出租住宅部分的税收综合征收率肯定要下调,但下调幅度多大,还需要测算。

  租买经适房

  免征印花税

  按《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点评:可省印花税一两百元

  业内专家分析,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原按0.05%缴纳印花税,新政策实行后,购房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可省一两百元。

  个人出租住房

  综合税将下调

  《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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