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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告房管意在拆迁户?

2007-12-04 08:05:30 来源: 作者: 徐艳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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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一网 让拆迁户15天内迁出房屋时间太长,应该只给7天?昨日,一开发商以此为由状告房管局。作为第三人出庭的业主认为,开发商实际指向的是业主,欲借助法院执行的力量逼业主搬迁。据悉,此次拆迁涉及北京路400多户2万多平方米的房屋,仍有数十户以上的业主不同意拆迁,认为目前评估的补偿价格(约5000元/平方米)太低,另有部分业主希望能够回迁原址。

  2005年4月15日,广州市房管局批准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北京路西横街八和坊18号3831平方米房屋,用于建设商业项目,除八和坊外,金鸿顺还得到批准对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进行拆迁。房管局最终给的拆迁截止时间是今年10月31日。68岁的郑先生一家5口在八和坊18号902房住了十几年,他一直未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拒绝在一切文书上签字。今年10月18日,经开发商申请,房管局下发房屋拆迁裁决书,限郑先生一家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搬迁至白云区,并获得28万余元差价补偿。郑先生的权利是,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60天内提起诉讼。

  郑先生在庭上说,他11月2日才收到裁决书,正准备申请复议时,得知开发商10月31日就已经向越秀法院起诉,自己成了第三人。郑先生称,开发商提起诉讼的目的不过是让他们无法申请复议,而且一旦开发商胜诉,他们就可以借助法院的力量让其搬迁。庭审中,开发商代理人几乎没有质证和辩论,仅强调坚持起诉状意见,即要求房管局改变裁定,限令住户7天内搬出,理由是15天过长。对此,郑先生表示,开发商以这样的理由进行起诉其实是另有图谋,他们花在起诉上的时间都不止15天。郑先生答辩说,法律法规认定,搬迁要15天,法院受理此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财产,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他可以不同意拆迁。


  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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