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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不安全食品最高罚20倍

2007-11-27 07:48:22 来源: 作者: 田霜月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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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一网 (记者田霜月实习生林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四审,创下常委会历史上审议次数之最。相比于之前的草案,条例加大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严重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分。

  不得鼓吹食品保健功能

  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者,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要求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并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等。生产者要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出厂自检制度;销售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

  鼓吹食品的保健功能也是条例明令禁止的,其中明确,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凉果、烧腊……这些广东“特产”也将有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条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召回制度在条例草案提交一审时就有涉及,经过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本次提交的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召回的相关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餐饮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分别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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