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开发商付违约金
日前,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2003年2月26日房屋交付使用,2004年7月19日,开发商将办证所需材料交付给惠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有关部门于2006年4月14日办理好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此,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购房合同,实际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即2005年2月26日之前)办理好房地产权证的规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惠州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自2005年2月27日起至2006年4月14日止,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另外,因构成逾期办证,法院还判决开发商退回交易手续费、副食品调节基金两项费用给古某。
编辑: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