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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不达标开发商需补偿

2008/05/06 08:16:59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曾文琼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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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施行了10年的《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修订啦!市政园林部门从即日起至6月5日,向市民公开征集该条例修订稿意见。

绿化不达标开发商需补偿

据悉,此次修订稿基本沿用原条例的框架和主干部分,但对很多具体条款作了修订,明确了征用或占用城市绿地须承担的补偿责任,提高了处罚金额,加大了违法成本。

记者发现,此次《条例》的修订涉及到很多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小区的配套绿化、绿地权属和责任认定以及征用公共绿地的补偿问题等,修订的条例对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对于市民意见较为集中的小区规划图和实际收楼时绿化面积差别太大的问题,修订稿提出三个措施予以解决:一是竣工验收之前规划部门对绿地率指标进行规划审核;二是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绿化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备案检查;三是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用城市绿地成本提高了

据介绍,《物权法》的出台,对认定城市绿地的权属有了新的依据,因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也对城市绿地和树木的所有权及管理责任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

按照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但条例对永久征用城市绿地只对绿化补偿作出规定,未对用地补偿提出要求。此次修订稿增加了对征用城市绿地的审核程序、补偿责任和费用缴纳等方面的规定。

原管理条例中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修订稿明确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修订稿还明确,对于无法确认权属的绿化,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单位管理。对于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化,在建设期间应由建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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