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地段生简明条件(完整条件见左边正文)
●一手房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
●二手房住满两年,本区居民户口簿,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
●租住房住满两年、房屋租赁合同和与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
●祖辈房产住满两年,与祖辈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房产证等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梁艳燕通讯员王光琰)昨日,荔湾区公布了小学招生方案,对比其他区在租住户、二手房业主和与祖辈同户的小孩入学规定上,该区还增加了一点:必须在该住址住满两年才能算地段生。
要求众多难以达到
荔湾区教育局今年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即地段生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的,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权所有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属手续完备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其他独立房产,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租赁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6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08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居住满两年,能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与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6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08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居住满两年的,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属祖辈房产或属祖辈租赁房管局、单位房的租住户,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住在祖辈房产或租赁房的,此居住地是其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独立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6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08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居住满两年,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房产须为该祖辈全权所有),属租赁房的同时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蓝印户口可对口入学
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荔湾区蓝印户口的符合人户一致条件、证明齐备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并经审批公示的照顾借读生,能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居住证明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