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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溺亡 学校担三成责

2008/04/30 10:59:21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文杰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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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上课时间学生逃课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学校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这样一个案例,该院近日一审判决学校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要赔偿家长精神抚慰金等共4.7万元。

小学生逃课游水被淹死

去年6月4日中午1点左右,在古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和小武去上学。但在古镇海洲公园附近,他们碰见了同学阿力和小伟。阿文提出下午不去上课到海洲公园玩。除小武之外,阿文、阿力和小伟都逃课去玩了。在海洲公园里,看到有人在河中游泳,阿文不顾阿力和小伟的劝阻跳入河中。他跳进水里不一会,就拼命乱划,头也忽上忽下。小伟跳入河中救他但力量不够,阿文身体沉入水中。闻声赶到的一位男青年救起了小伟。后来在河道里打捞出了阿文的尸体。

学生逃课学校“疏于监督”

中山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当天下午3时许,阿文的班主任发现阿文等人不在课堂,曾打电话通知家长。

去年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他们认为阿文溺水的时间是下午3点,从1点40分至3点,阿文无故缺课,学校没有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原告,以至事故没有得到控制。学校则认为,该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更与阿文的溺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文父母在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应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主观上亦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鉴于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4.7万元给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据悉判决后双方服判,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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