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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 工资不缩水

2008/04/30 08:22:06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捷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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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参加生育保险,自己一分钱不交,产假工资一分不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不需掏钱,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林王平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力争年底实现全省所有统筹区全部开展生育保险,今年参保人数达750万人。

「保险费」由单位缴个人不缴

截至今年2月,全省19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单位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706万人,占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9.1%.

林王平介绍,《规定》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单位补足

据了解,目前生育津贴按单位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实际产假;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顺产按25%、难产按50%计算;男职工假期津贴统一按10天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让不少高收入者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大大“缩水”。

《规定》明确,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既然职工个人不缴费,津贴的高低与职工个人的工资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应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以体现公平。”林王平说。

按《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对高收入者来说,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个人工资不会减少;对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来说,其得到的津贴将高于本人工资。

林王平指出,《规定》中相关条款是“保护条款”,实际上是对女工生育期间的一种补偿。对于一些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人而言,生育期间工资不但没有“缩水”,反而是提高了。

至于男职工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生育医疗费」无须先付医院记账

《规定》另一个亮点是,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此举改变了我省过往许多地区采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包干的做法;又简化了费用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就医。

《规定》实施后,职工生育无须先行支付费用,从怀孕开始,只要在定点医院进行的相关检查、医疗,所有费用都可以直接记账,待基金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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