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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旧病复发”可报销

2008/04/16 08:14:14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捷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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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亮点

●职工认为是工伤但单位认为不是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经市劳鉴会鉴定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 陈捷)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老工伤”,即日起也能享受医疗费报销了。今天,广州市政府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缴费比例,职工认为是工伤但单位认为不是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缴费为工资总额1.5%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个人无需缴费。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执行。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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